城隍信仰研究 內壢國中鄉土學友會講綱 白順裕941013
一、前言
《重修台灣府志》:「凡我一縣境內人民,倘有忤逆不孝、不敬 六親者,有奸盜詐偽、不畏公法者,有拗曲作直、欺壓良善者,有逃避差役、靠損 貧戶者,似此頑惡、奸邪不良之徒,神必告於城隍,發露其事 …」
二、城隍的起源
《說文》:「城以盛民也」,「隍,城池也,有水曰池,無水曰隍矣」
城隍就是保護城民的設施。演變成庇佑百姓的人鬼神。從器物崇拜 到 人鬼神
禮記鄭玄注:「蠟祭有八神,先嗇一、司嗇二、農三、郵表畷四、貓虎五、坊六、水庸七、昆蟲八」
三、城隍信仰的演變
唐前期城隍職能在護衛城池,唐安史之亂後,城隍保護城池的信仰廣為傳佈,由於戰亂及城破的艱苦,突顯城池的重要,故城隍地位提昇職能擴充,兼掌陰籍,靈應事蹟漸多。唐朝是城隍步入人鬼的重要期,也人性化。
宋元的城隍有懲惡的神能,人們唯恐禍及,對城隍的態度較謹慎。宋朝起城隍由人鬼轉任的傳說增加。城隍人格化後,已脫離城池本義,而成為保衛百姓兼掌陰籍的神明,職務也趨於確定。多樣多能,成為冥官,掌生死壽數,執行上帝交付的任務,還掌人間科考功名。甚至交付屬下「土地神執行」,土地神成為其下屬在此時確定。
明太祖大封天下城隍,將城隍分寺府州縣城隍,一如陽官的階級。但其原本的職能漸失,而以明太祖所封的「鑑察司民」為城隍信仰最主要成分。善有善報、惡有惡報的觀念,加深人民對其信仰的敬畏。
清朝城隍神能再增加,陰官體系建立完整,但清人一方面把希望寄予城隍,一方面又把對陽官的不滿在城隍身上發洩,所以城隍兼具是非善惡,可以說是陽官的一面鏡子。
四、城隍的設置
洪武十二年下詔:「 朕設京師城隍,卑統各府州縣之神,以鑑察民之善惡而禍福之,卑幽明舉不得倖免」
並規定「 凡府州縣新官到任,必先齋宿城隍廟,謁神與誓,在陰陽表裡,以安下民 」
從此城隍具有「燮理陰陽」的職能。
爵位稱號 |
品第 |
地點 |
陽官品級 |
承天鑑國司民昇福明靈王 |
正一品 |
京都城隍 |
|
鑑察司民城隍威靈公 |
二品 |
府 |
四品知府 |
靈祐候 |
三品 |
州 |
六品通判 |
顯佑伯 |
四品 |
縣 |
七品知縣 |
1918年,台廟3241座,城隍29座,0.9%
1934年,台廟3459座,城隍28座,0.8%
1960年,台廟4041座,城隍44座,1.1%
2002年,台廟9394座,城隍85座,0.9%
秤與大算盤
《北東園筆錄》中出現秤,城隍以此秤量出入人的善過,「 旋有數吏上前,執抱文牘數百卷,持秤權之,朗聲具報四兩五錢,上下爭辨,顯者色少霽,復有一吏取一牘,僅五六頁,另權之秤錘,即墮地,重若不勝,顯者遽出座扶起 」
「世事何需多算計,神天自有大乘除 」
五、放告與廳審
放告:官署每月定期受理各種訴訟。每逢三、六、九為放告之日
廳審:人死後靈魂首先會被拘提到城隍廟中,綁在廟柱上聽候審判。喪者親人必須要到廟中點燈「報廟」,報上陰間戶口,註銷其在陽間的戶籍。
六、城隍的職責
護佑城內百姓:固守城池、使民免於兵禍、使民免於天災如風調雨順、保護良民、護助皇帝、懲處有罪、助陽官破案、受理人、鬼、神之訴訟、投牒。
管理陰間:徵召手下、掌管冥籍拘拿壽終有罪者歸陰。因陰間鬼很多
管理鬼魂:鬼應在陰間,如在人間為害,城隍必須禁止並予拘禁,若係無籍之孤魂野鬼,城隍可允其寄籍並寄魂。
審理案件:審壽終者之生前善惡得失,如非城隍所能解決則轉移上司。如需召證人,證人可不經死亡僅令其夢中參與即可。
嚴督屬下:屬下有過依法照辦。
執行上帝、上司的旨意:
七、城隍的能力:
能作戰、興風作浪、能消弭水旱火災、能拘捕鬼魂、能審判人鬼,甚至能殺鬼。惡鬼可判死刑,(鬼死為魙、?)、能去邪治病、能賜人子息、能賜人功名、能賜職業、能延人壽算、能托夢指點解疑、能替人訓妻、能顯靈救善懲惡、能驅虎狼、能將所判結果由陽官執行、能從陽間點召手下、能娶妻。能與人為友。城隍雖有多種能力,但非萬能,所以還得向人民求助。
八、 城隍的任免
隋以後城隍人格化,因此產生任免資格問題:善鬼升任、職位低者升任、官員死後升任、好人死後升任,病中為城隍,捐城隍等即官、人、鬼、神皆可任。:官員、死守城池有功於主、品性正直、以孝事親者、百姓有良好品德者、花錢捐任、責怪城隍而補缺、三年以上不害人的水鬼、以直報怨的鬼、神。
城隍信仰研究下 內壢國中鄉土學友會講綱 白順裕941013
九、城隍團隊
1.文、武判官: 唐朝的節度使、觀察使設有判官一職,輔佐長官總理日常事務。明朝僅州設置判官。 文判官負責調查人民品德的善惡和壽數,作成判決書。武判官是在判決確定後,負責執行犯人應得的懲處。兩者分立城隍爺左右。
2.六司: 六司或六科是城隍爺手下的六位執事官。有延壽司、速報司、糾察司、獎善司、罰惡司與增祿司。宜蘭城隍廟則為吏、戶、禮、兵、刑、工六科,分列於主殿的兩廡。
3. 七爺八爺 -- 黑白無常 - 范謝將軍
七爺、八爺:指謝必安、范無救兩位將軍,專司押解人犯。七爺身高丈餘、口吐舌頭,俗稱長爺或高爺;八爺則高僅五尺、面色黝黑,俗稱短爺或矮爺。兩人因守信義而亡,放城隍爺收為部下。兩人可能來自佛教的黑白無常。
無常是陰間小鬼,地位低。人將死時,閻王派無常去勾生魂,人的靈魂被勾走即死亡,故無常鬼又稱「勾魂鬼」。無常是陰間低級鬼卒,由於差事便利,不像其他冥官常住陰曹,所以難免沾染人間官吏惡習,吃請收禮,索賄受賄的不在少數。
白無常的高帽上寫「見吾生財」或「一見生財」或「一見有喜」。黑無常黑高帽上則寫「見吾死哉」或「你也來也」或「天下太平」。黑白無常並稱無常二爺,各自有其老婆 — 無常婆。
女無常:因無常為男性,監獄用男人看管不合理,所以有女無常出現
4.牛將軍、馬將軍 又稱牛爺、馬爺,兩位原本是閻羅王的部下,在陰間奈河橋兩側監視的衛兵,遇有惡人通過,就將他們推落橋下。
5. 皂隸胥隸: 喜怒哀樂四爺
6.枷爺、鎖爺: 俗稱金將軍、銀將軍或大鬼、小鬼,有如衙門裡的補快、禁卒等十二班差役,執行罪犯之獄丁。城隍爺將亡魂依其功過審判完畢以後,隨即將亡魂及判決書交由枷爺、鎖爺連同生死簿,一起移送至閻羅王處。
7 . 城隍夫人 :
十、民間對城隍的活動:
1 . 住廟袪病:當醫藥無效時,認為是受邪魔,病人要住進廟裡,如此邪魔就不敢接近,病會痊癒,但住廟要付上一筆錢。
2 . 審夜堂:請城隍夜審鬼。由幾位男巫,其中一位當迷魂(城隍降身),其餘則念經。城隍降身後,開始審堂,勸鬼將病人魂魄放回,並代病者說和。
3 . 發路票:凡人在異鄉去世,招魂及運靈回原籍時,必須到城隍廟領路票,拿了路票才能引魂回藉,不然就成了異鄉鬼。
4 . 燒王告:王告是百姓欲申冤的狀子。狀子到城隍前焚燒,城隍爺收到後就可替其申冤。
鎮壓災疫和求雨:地方發生瘟疫時抬出城隍出遊,鎮壓鬼魅,保護地方。天旱時可到城隍廟求雨。
十一、神判:
神明裁判是認為「超自然力量會保證正義取勝的理念,以採用各種不同方式的審判或判斷。」雖然神明裁判常常出現致命的後果,但它的目的不在懲處。神明裁判主要類型有占卜、體力測驗和格鬥。
神判儀式中,神明的角色是法官或見證人,被認為掌握判辨是非及懲罰罪人的能力。
神判儀式主要有三種:斬雞頭、放告(告陰狀)、審瘋子
賽夏族的神判:用於搜查盜品的有水占法。用飯碗大的容品裝水,以竹管吸水,向天吹,水珠指示到達盜品處所。
神判法有三種:一是獵取人頭,二是狩獵,三是角力。均請神靈作公正審判,以此確證自己方正的方法。凡物品遺失、通姦,大小紛爭事件都可用此法。這三種方法均可選代理人執行。如咒詛對方時,採取將珠裙埋於地,祈禱神判的方法。
布農族的神判
巫術(巫醫),發現盜品或竊盜者的方法是使用葫蘆樣的器具,在其上立數個圓形石(特殊石),預測被嫌疑者數人,如某人是犯人即立之,依順序立石,若石均立即被視為真犯人。遺失物品時,亦以立石為法。除葫蘆樣的器具外,也可用原住民之刀,在刀上立石。也有部分部落採用:揉一揉芒或煙草的葉唸咒文看葉,竊者的臉就會顯示出來的方法。
十二、城隍出巡
人們對無法治癒的病歸因於前世罪愆,而主持懲處任務的是城隍,因此疑難雜症,向城隍求平安,不論是前世今生反正是有罪之人,所以許願扮成罪人負枷著赭,表示將未服完或該受的罪在此服畢,從此一筆勾消。有公開認罪和贖罪的成份。
城隍神誕:「祭典是從十一日午夜開始,紳商各界奉神遊境,由香客扮飾上列從屬(文武判、六司、牛爺、馬爺、范、謝將軍、三十六關將),或拱護神駕,或在前面開道,停鑼息鼓,默默前進,叫做暗訪,十二日繼續暗訪,十三日,各住戶一律懸燈結綵,焚香燃燭,祀神之後,大宴賓客
鬼節:清明為鬼節,冥節,與中元,十月初一總稱為三大冥節
春季定於清明節,名為 收鬼 ,囚之城內。
秋季在七月十五,稱為 訪鬼 ,當面受理申訴,平反冤假錯案,使屈死鬼早入輪迴。
冬季定於十月初一,稱作 放鬼 ,此時農事已完,放出眾鬼出城散散心,無甚大害
十三、台北霞海城隍廟
台北霞海城隍祭典中繞境的情形:「 神於九時巡境,十番鼓樂繼之以台閣、綵亭、花擔 茶擔、儀街、掌理印令書史,最後方為晃晃蕩蕩、高視闊步之六十將,拱護城隍爺神駕…神輿之前,有戴紙枷、著皂裙好子十餘人,披髮裸足,踉蹌往行,俗稱挎枷;又有手執掃帚,沿途清道者,持刀割舌,皮出鮮血者,據云皆係信士弟子虐身自懺之意。 」